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2-13187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發文文號 | 寧政發7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寧政發〔2022〕7號
政策解讀:《寧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解讀材料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市屬以上駐寧各單位:
《寧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寧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輕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寧陽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泰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寧陽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是寧陽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縣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本預案適用于指導發生在寧陽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寧陽縣行政區域的有關機構或人員,應由寧陽縣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應對突發事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快速反應,依法管理、科技支撐的工作原則。
1.5.1 寧陽縣區域概況及風險分析
寧陽縣位于山東省中部,隸屬于山東省泰安市,位于魯中偏西,泰安市南部,下轄2個街道、10個鎮、1個鄉、1個經濟開發區(內建省級化工園區)、1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村委會553個、城市社區12個。截至2021年12月,戶籍人口總數約為82.47萬人。寧陽縣東鄰新泰市,西連汶上縣,南與兗州市交界,東南與曲阜市、泗水縣接壤,北以大汶河為界與岱岳區、肥城市相望。境內地勢東高西低,東部多山地、丘陵,西部多為平原,總面積1125平方公里。境內最高峰為東部鳳仙山,海拔608米;最低處為東疏鎮胡茂南洼,海拔46米。大小山峰146座,面積138平方公里;丘陵多分布于低山周圍,海拔70—200米,面積432平方公里;較大河流15條,總長204.6千米,流域面積1021.3平方千米,屬黃河、淮河流域水系。
寧陽縣屬暖溫帶濕潤季節性氣候區,極端最低氣溫為-19℃,極端最高氣溫為40.7°C,一年四季分明。春、夏季多東南風,秋、冬季東南風和北風較多。全縣糧食播種面積為127.9萬畝、連續五年糧食年產量穩定在55萬噸以上。累計造林14.3萬畝。受多種氣候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產生突發事件的自然條件。暴雨、冰雪、霧霾、大風等氣象災害以及地震、森林火災仍將是寧陽縣的主要自然災害。
2020年末,寧陽縣有27種礦產資源。其中,金屬礦產4種,非金屬礦產18種,能源礦產主要是煤和地熱。煤是寧陽的優勢礦產,探明資源儲量4.89億噸,花崗巖儲量5000萬立方米以上、鉀長石儲量860萬噸以上。西部主要分布煤、水泥用灰巖、建筑石料用灰巖、耐火粘土等;中部主要分布建筑石料用花崗巖、鉀長石等;東部則以煤、鐵、水泥用灰巖、建筑石料用灰巖、建筑石料用花崗巖、鋁土礦為主。隨著寧陽縣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轄區內有煤炭、化工及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存在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等諸多危害因素、易發生化工、礦山等行業類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旅游安全、環境污染及地下營業場所空間安全、高層建筑火災、城市路橋等事故災難發生概率增大。
各種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網絡信息安全發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重大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等也是寧陽縣主要潛在的社會安全事件致災因素。
1.5.2 突發事件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工礦商貿等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特種設備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5.3 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影響范圍、可控性、造成損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從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分類分級簡要情況應當納入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內容。
1.5.4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優先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級政府負責應對。
(1)一般突發事件由寧陽縣政府負責應對,由事發單位,鄉鎮(街道、園區)組織進行前期處置,在縣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協同應對。
(2)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由縣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進行前期處置,在泰安市以上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協同處置。
(3)當突發事件超出我縣應對能力時,或涉及跨縣(區、市)級行政區域的,報請上級政府響應應對。
1.5.5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自有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初判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級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啟動,由縣長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二級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啟動,由常務副縣長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三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四級響應由縣級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由牽頭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必要時報請泰安市或相關部門,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上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或應急行動方案。
寧陽縣政府及其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組成。
(1)總體應急預案??h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規范和指導全縣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由縣政府簽發,報泰安市政府備案(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詳見附件8.2)。
(2)專項應急預案,是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自職責,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牽頭擬訂,報縣政府按程序簽發實施。
(3)縣級部門應急預案,是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應對特定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報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4)鄉鎮級應急預案,是各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高新區根據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方案,并報縣政府備案。同時,鄉鎮(街道、園區)負責指導轄區村(居)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工作方案)。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村(居)民委員會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大型企業集團應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需與縣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省、市駐縣單位的應急預案,應向縣政府備案,并抄送縣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6)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由縣有關部門和各級黨委、政府根據實際組織編制。
1.6.2 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或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針對性、操作性。
(1)應急工作手冊。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h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鶎咏M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2)事件行動方案。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在縣委領導下,縣政府研究部署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根據上級黨委、政府有關要求和應對處置工作需要,由縣委、縣政府決定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在縣長的領導下,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h專項指揮機構(機制)是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或視情設立的專項應急指揮機制,總指揮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機制)的銜接。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與處置、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綜合工作。(見附件表8.1)。
需要與相鄰縣區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上級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時,由我縣與相鄰縣區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專項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由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保障、醫療衛生、后勤保障、治安維護、善后處置、新聞工作、群眾生活、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救災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交通保障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醫療衛生組: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統籌協調救護隊伍和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后勤保障組: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車輛、裝備及其他物資,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和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核查重點人員信息,負責涉僑、涉外、涉民族宗教等問題的處理。
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害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災遇難人員家屬賠償安撫工作;負責指導災區油、電、氣、通信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障受災區域基礎設施正常運行;有序組織恢復生產等工作。
新聞工作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群眾生活組: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省、市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技術支持組: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調查評估組:負責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等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總結經驗教訓,形成報告。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h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縣級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及建議。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高新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級突發事件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各屬地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日常性工作由黨政(行政)辦公室承擔,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協調實施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屬地的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縣級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見附件8.3)
縣政府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預防第一、關口前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防患于未然。
(1)縣政府、各鄉鎮(街道、園區)要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主體責任,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
(2)縣政府要堅持協同防控原則,統籌建立鄉鎮(街道、園區)、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縣政府報告,并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黨委、政府通報。
(3)縣級城鄉規劃須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以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化解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1監測
縣級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園區)應急指揮機構、各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完善突發事件監控系統,規范信息獲取、報送、分析、發布形式和程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及時監測預判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3.2.2預警
本縣政府及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全縣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監督和綜合管理,縣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縣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鄉鎮(街道、園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或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h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本縣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縣級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定。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預警信息的發布權限。各鄉鎮(街道、園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h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權限、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3)預警公告的內容。預警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咨詢渠道、發布時間和發布機關等。
(4)縣級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對突發事件監測預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并按規定向縣政府有關領導報告,必要時通報駐縣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按照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短信、互聯網、微博、微信、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并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采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
3.2.3預警響應
預警發布后,縣級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預警響應機制,做好防范準備、協同處置工作,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物資;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黨委、政府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3.2.4解除預警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縣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1)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黨委、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信息報告時限、程序和內容: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園區)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立即向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通報(報告時限不得超過1小時),如有必要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緊急情況下,可先以電話報告,后再書面報告。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被越過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突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點、敏感時間、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演化為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在重大會議、重要活動、節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時期應實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
在事發現場指揮處置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鄉鎮(街道、園區)或部門負責人要保持通訊暢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況信息,及時接聽上級總值班室電話,并按照有關要求準確反饋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相關措施等。
(3)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3.4.1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在信息報告的同時立即報告屬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的傳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縣委、縣政府的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街道、園區)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由縣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牽頭,會同縣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駐外使領館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我縣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必要時派遣工作組或救援隊赴事發地開展工作。
3.4.2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h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F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協同聯動。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等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基層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迅速獲取核實現場信息,特別是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情況,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④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制定臨時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部位,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中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縣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在縣政府領導下,事發基層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視情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3.4.4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h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以及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同時,根據事態進展和輿情,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2)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會同縣委宣傳部負責。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對于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縣商務局、縣委宣傳部等共同組織,并協調新聞媒體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有關規定。
(4)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等發布信息。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3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縣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3.4.5 擴大響應
如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我縣控制能力,或突發事件已波及我縣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向上級政府有關方面請求響應。
3.4.6 應急聯動
事發單位、事發基層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應急組織、縣有關部門(單位)、中央和省、市駐區單位及區屬企事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加強應急聯動,密切協同,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工作。
縣人武部及駐縣有關部隊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和上級命令,協助、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4.7 社會動員
突發事件發生后,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戶外顯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會發布應對提示,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應對工作。
3.4.8 區域合作
注重與毗鄰縣政府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間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信息共享與應急聯動處置保障。
事發地基層單位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應急指揮組織、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行政部門之間、政企之間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3.4.9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相關應急響應的決定,宣布解除應急狀態,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1)善后處置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事發地基層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應急指揮組織、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密切配合,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各類物資,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3)縣應急管理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正常生活。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予以支持。
3.5.2社會救助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會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調撥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2)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3)接受捐贈部門應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規定程序安排使用。
(4)縣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人民團體及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并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縣司法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6)縣總工會、團縣委、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縣衛健局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縣財政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5.3恢復重建
縣政府統籌指導,鄉鎮(街道、園區)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強化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h政府有關部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視情予以適當補助。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機制。組織引導受災地單位、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政府報告??h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能源等部門開展工作,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2)縣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縣級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需要上級政府援助的,由縣政府向市級政府提出請求,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經濟社會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3.5.4調查與評估
(1)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基層應急組織、鄉鎮(街道、園區)應急指揮組織組成調查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2)專項指揮部牽頭部門要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總結評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及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
(3)各村(居)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高新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每年底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并向縣政府報告??h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初對上年度全縣發生的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向縣政府和市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1)縣應急管理局為加大現有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縣公安、發改、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業、自然資源、新聞宣傳等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縣應急管理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依法將民兵預備役等力量納入應急體系建設,民兵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加強重點地區鄉鎮(街道、園區)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隊伍建設,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縣政府充分考慮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輔助力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在本縣范圍內,推進應急力量訓練設施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協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縣政府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救災安置等工作資金由縣應急管理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h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2)處置突發事件需要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報請啟動了上級黨委、政府應急響應的,根據實際情況提起申請,爭取適當的財政支持。
(3)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積極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1)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不斷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h商務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h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所需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縣政府、縣應急管理局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1)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
(2)推進監測預警網絡、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等建設,不斷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3)縣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配合建立縣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并實現與泰安市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需要。推進鄉鎮(街道、園區)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實現互聯互通。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組織修訂??h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鄉鎮(街道、園區)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并負責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縣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h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負責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核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1)縣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報泰安市政府備案,并抄送泰安市應急管理局。
(2)縣級各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泰安市有關主管部門和泰安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各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縣政府和泰安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局。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征求縣應急管理局意見。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縣委、縣政府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縣行政區域內,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局。
(6)專項及部門級各類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各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h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預案演練工作。
(2)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預案應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3)縣應急管理局督查指導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街道、園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1)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它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各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使指揮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和崗位職責、相關流程等,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2)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縣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本預案所稱零報告制度是指從初次上報報表到本次上報報表之間的時段內,即使沒有出現新情況,也要將報表填上“0”上報的制度。
(2)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起草并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1寧陽縣主要突發事件和應急預案主要牽頭部門
8.2寧陽縣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框架圖
8.3縣級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8.4寧陽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寧陽縣主要突發事件和專項應急預案主要牽頭部門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專項應急指揮部 |
(一)自然災害類 | |||
1 | 旱澇災害 | 縣應急局 縣水利局 |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
2 | 氣象災害 | 縣氣象局 縣應急局 |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
3 | 地震災害 | 縣應急局 |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
4 | 森林(草原)火災 | 縣應急局 縣林業局 |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
5 | 地質災害 | 縣應急局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
6 | 生物災害 (農業和林業) | 縣農業農村局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縣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 |
(二)事故災害類 | |||
7 | 火災事故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 |
8 | 生產安全事故 | 縣應急局 | 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9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縣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現場指揮部 | |
10 | 非煤礦山事故 | 縣非煤礦山專項應急現場指揮部 | |
11 | 煙花爆竹事故 | 縣煙花爆竹專項應急現場指揮部 | |
12 | 煤礦事故 | 縣能源發展服務中心 | 縣煤礦專項應急現場指揮部 |
1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突發事故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 |
14 | 城鄉供水事故 | 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 |
15 | 城市供熱事故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縣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 |
16 | 民用燃氣事故 | 縣民用燃氣事故應急指揮部 | |
17 | 大面積停電事件 | 縣發改局 | 縣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 |
18 | 重污染天氣 | 泰安市生態環境局 寧陽分局 | 縣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指揮部 |
19 |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縣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 | |
20 | 突發環境事件 |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 |
21 | 特種設備事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
22 | 通信網絡事故 |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縣通信網絡事故應急指揮部 |
23 | 城區防洪突發事件 | 城市管護服務中心 | 城區防洪事故應急指揮部 |
(三)公共衛生事件 | |||
24 | 傳染病疫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指揮部 |
25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
26 | 職業中毒事件 | ||
27 | 食品安全事件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28 | 藥品(疫苗)安全事件 | 縣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
29 | 動物疫情 | 縣畜牧獸醫事業 發展服務中心 | 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
30 | 恐怖襲擊事件 | 縣公安局 | 縣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 |
31 | 刑事案件 | 縣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 | |
32 | 公共場所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縣公共場所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
33 |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 縣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
34 | 群體性事件 | 縣委政法委 縣公安局 | 縣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 |
35 |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 | 縣商務局 | 縣市場穩定事件應急指揮部 |
36 | 金融突發事件 | 人民銀行寧陽縣支行 | 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
37 | 輿情突發事件 | 縣委宣傳部 | 縣輿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
38 | 民族宗教事件 | 縣委統戰部 | 縣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 |
39 | 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 突發事件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縣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 應急指揮部 |
40 | 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縣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 | |
41 | 體育活動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體育活動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縣級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寧陽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